[临时公告]随锐科技: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时间:2016-12-23

随锐科技:股票发行情况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
 

       本次共发行股票5,837,778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5,080,004.00元(扣减发行费用前)。
 

       (二)发行价格:
 

       本次股票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8.00元。
 

       (三)现有股东优先认购的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的第十九条规定:“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故截至2016年10月31日(股权登记日),现有在册股东为19名,均不享有本次发行股票的优先认购权。
 

       (四)其他发行对象及认购股份数量的情况:
 
1、发行对象及认购数量:
 
随锐科技:股票发行情况
 
       2、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1)泰豪晟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泰豪晟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8月16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731112946W,注册号为440301103547108,住所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与泰然九路交界东南金润大厦24F-1,法定代表人为张晓东,注册资本为15,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为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 房地产业务,购买自用房地产除外)。
 

       (2)浙江致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致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公司现有在册股东,成立于2013年12月11日,注册号为91330402085284056W,住所为嘉兴市东升东路1220号,法定代表人为顾烨,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和股权投资。浙江致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经于2016年1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P1030359)。
 

       (3)北京用友创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北京用友创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为公司现有在册股东,合伙期限始于2010年6月23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0855859053XP,主要经营场所为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68号院20号楼二层211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北京用友幸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缴资本为23,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北京用友创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已经于2014年4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基金编号:SD2152)。
 

       (4)舒骋
 

       舒骋:男,1976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11010819760208****,住址为北京市朝阳区******,为随锐科技现有控股股东、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
 

       3、发行对象之间,及发行对象与公司及主要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本次增发对象投资者中,舒骋为公司现有控股股东、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浙江致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用友创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为公司现有股东。
 

       泰豪晟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股东分别为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泰豪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晟大投资有限公司。泰豪晟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公司及主要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五)本次发行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化:
 

       本次发行前公司控股股东为舒骋,实际控制人为舒骋、李思佳。舒骋和李思佳为夫妻关系,两人合计持有随锐科技32.1202%股权,并通过其控制的金驰骋(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金驰骋”)、随锐(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随锐投资”)间接持有随锐科技1.8610%的股权,同时舒骋通过共青城水木清科创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下称“水木清科”)、共青城东方维港创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下称“东方维港”)、共青城天元启迪创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下称“天元启迪”)间接控制随锐科技27.1273%的股权,据此,舒骋和李思佳控制的随锐科技的股权比例合计61.1085%。
 

       本次股票发行后,公司控股股东为舒骋,实际控制人为舒骋、李思佳,两人合计持有公司52,825,753股,占总股本32.1624%,间接控制27.9580%的股权,控制的股权比例合计60.1204%,公司的控制权未发生变化。舒骋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且为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能够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表决权对公司实施控制,具有对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利,能够决定和实质影响公司的经营方针、决策和经营管理层的任免。因此,本次股票发行完成后,舒骋、李思佳仍实际控制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六)本次发行是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依据《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 200 人的,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管理,但发行对象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于 2016年10月31日出具的《证券持有人名册》,截至公司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2016年10月31日),本次股票发行前公司股东在册股东人数为19人。
 

       根据公司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关于本次股票发行的决议,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将向4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本次股票发行完成后公司累计股东人数为20人,累计不超过200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 200 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关于可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的规定。
 

       二、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一)发行前后,前10名股东持股数量、持股比例及股票限售等比较情况
 

       1、本次发行前,截至股权登记日(2016年10月31日),前10名股东持股数量、持股比例及股票限售情况如下:
 
随锐科技:股票发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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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次发行后,前10名股东持股数量、持股比例及股票限情况
 
随锐科技:股票发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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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股东人数、资产结构、业务结构、公司控制权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持股的变动情况
 

       1. 本次股票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
 
随锐科技:股票发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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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长、总经理舒骋于本次股票发行中认购1,944,445股,其中法定限售1,458,334股,不限售486,111股。
 
       2. 股东人数变动情况
 

       发行前公司股东人数为19人;本次股票发行新增股东1人,发行完成后,公司股东人数为20人。
 

       3. 资产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股票发行后,公司资产总额将增加105,080,004元,其中,货币资金将增加105,080,004元;所有者权益将增加105,080,004元,其中,股本增加5,837,778元,资本公积增加99,242,226元(未考虑发行费用)。
 

       4. 业务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股票发行前,公司主要从事的业务为:
 

       基于企业互联网平台,为国内外政企客户群/商业客户群提供高品质视频通信云产品与服务。
 

       本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的用途为:
 

       补充公司(含子公司)流动资金。
 

       股票发行完成后,公司的业务结构为:
 

       基于企业互联网平台,为国内外政企客户群/商业客户群提供高品质视频通信云产品与服务。
 

       所以,公司业务结构将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5. 公司控制权变动情况
 

       本次股票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情况为: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舒骋、李思佳。
 

       本次发行后,控制权情况为: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舒骋、李思佳。
 

       所以,本次股票发行完成后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化。
 

       本次股票发行前,公司控股股东为舒骋,实际控制人为舒骋、李思佳。舒骋和李思佳为夫妻关系,两人合计持有随锐科技32.1202%股权,并通过其控制的金驰骋、随锐投资间接持有随锐科技1.8610%的股权,同时舒骋通过水木清科、东方维港、天元启迪间接控制随锐科技27.1273%的股权,据此,舒骋和李思佳控制的随锐科技的股权比例合计61.1085%。
 

       本次发行后,公司控股股东为舒骋,实际控制人为舒骋、李思佳,两人合计持有公司52,825,753股,占总股本32.1624%,间接控制27.9580%的股权,控制的股权比例合计60.1204%。
 

       6.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持股的变动情况
 
随锐科技:股票发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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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发行后主要财务指标变化
 
随锐科技:股票发行情况
 
       三、新增股份限售安排
 

       本次股票发行的新增股份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存在法定限售规定与自愿锁定承诺,具体如下:
 

       舒骋的新增股份将按照《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限售安排;
 

       泰豪晟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新增股份做自愿限售安排,自股票登记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北京用友创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和浙江致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新增股份,无限售安排或自愿锁定的承诺,可一次性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
 

       四、主办券商关于本次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一)随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后,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符合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票发行的条件。
 

       (二) 随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定的《公司章程》内容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有关规定,相关规则、制度等能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建立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职责清晰、运行规范,能够保障股东合法权利;公司自挂牌至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程序、审议事项、决议情况等均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有关议事规则的规定。公司不存在违反《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情形。
 

       (三)股票发行严格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股票发行符合《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规定的募集资金信息披露要求。
此外,经核查,随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申请挂牌及挂牌期间,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因信息披露违规或违法,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或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发行人的本次发行对象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
 

       (五)本次股票发行过程和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发行过程及结果合法合规。
 

       2016年10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第二次股票发行方案》。关联董事舒骋、贾文新回避表决。
 

       2016年11月4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随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的议案关联股东浙江致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用友创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舒骋、李思佳、金驰骋(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青城水木清科创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共青城东方维港创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共青城天元启迪创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随锐(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六)本次股票发行定价方式、定价过程公正、公平,定价结果合法有效。
 

       (七)本次股票发行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等规范性要求,优先认购的相关程序及认购结果合法有效。
 

       (八)主办券商关于是否适用股份支付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意见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第二条 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作为对价进行结算的交易。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承担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义务的交易。本准则所指的权益工具是企业自身权益工具。
 

       第四条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应当以授予职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
 

       本次股票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中,浙江致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北京用友创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为公司现有股东,舒骋为公司现有股东、董事长、总经理,泰豪晟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有关规定的投资人。
 

       本次股票发行的目的是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含子公司),发行对象以公司股票公允价18.00元/股认购。以公司2015年度经审计财务数据为准,该发行价格对应市净率为19.45倍,市销率为16.22倍。该价格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公司成长性、经营管理团队建设等多种因素,并与投资者协商后确定。发行对象均以货币资金缴款,不属于公司为换取职工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的情形。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随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票发行不属于股份支付的情形,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
 

       (九)主办券商关于股票认购对象及挂牌公司现有股东中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及其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登记备案程序的说明。
 

       关于新增投资者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的说明:
 

       随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对象共4名,其中机构投资者3名,自然人1名;公司现有在册股东3名,新增机构投资者1名。
 

       上述新增机构投资者,为泰豪晟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泰豪晟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由泰豪集团有限公司、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晟大投资有限公司出资设立,不存在向他人募集资金的情形,资产未委托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主办券商认为,泰豪晟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不需要按照前述规定办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
 

       关于现有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的说明:
 

       本次股票发行前,随锐科技在册股东共19名,其中自然人股东9名,合伙企业股东6名,法人股东4名。4名法人股东分别为金驰骋(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驰骋”)、青海坚垒矿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坚垒矿业”)、随锐(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随锐投资”)和浙江致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致朴”);6名合伙企业股东分别为北京用友创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用友创新投资”)、共青城锐兴创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共青城锐兴”)、共青城水木清科创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水木清科”)、共青城东方维港创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方维港”)、共青城天元启迪创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元启迪”)和北京融通高科资本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融通高科”)。
 

       经核查,金驰骋由自然人股东舒骋、李思佳以自有资金出资设立,不存在向他人募集资金的情形,资产未委托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坚垒矿业由自然人股东周丽、邓吉牛、贠项生、谭建新和法人股东湖南天工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设立,不存在向他人募集资金的情形,资产未委托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随锐投资由自然人股东舒骋、李思佳以自有资金出资设立,不存在向他人募集资金的情形,资产未委托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共青城锐兴由自然人股东李福兴、吴清花、李德炜以自有资金出资设立,不存在向他人募集资金的情形,资产未委托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水木清科由自然人股东舒骋、曹芒、高德政以自有资金出资设立,不存在向他人募集资金的情形,资产未委托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东方维港为公司内部员工和外部顾问的持股平台,由公司内部员工和外部顾问以自有资金出资设立,不存在向他人募集资金的情形,资产未委托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天元启迪由自然人股东舒骋、舒畅、曹芒、幸文锋和有限合伙股东共青城厚同厚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自有资金出资设立,不存在向他人募集资金的情形,资产未委托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
 

       主办券商认为,金驰骋、坚垒矿业、随锐投资、共青城锐兴、水木清科、东方维港和天元启迪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不需要按照前述规定办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
 

       通过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融通高科的基金管理人北京融通高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登记编号:P1005532);融通高科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基金编号:S28368)。
 

       通过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用友创新投资的基金管理人北京用友幸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登记编号:P1000815);用友创新投资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基金编号:SD2152)。
 

       通过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浙江质朴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登记编号:P1030359)。
 

       主办券商认为,融通高科、用友创新投资和浙江质朴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已按照前述规定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本次股票发行对象及现有股东中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且该等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十)主办券商认为应当发表的其他意见。
 

       1.关于本次发行是否符合募集资金专户管理要求的说明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的《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的规定,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并于2016年11月23日与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根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第一款之规定,随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杭州银行股份有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1101040160000532845。
 

       2016年11月23日,公司于全国股转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三方协议的公告》。据此,随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股票发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
 

       截至本意见书出具日,专项账户资金余额为105,080,004.00元,公司不存在提前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经核查,主办券商认为,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符合募集资金专户管理要求。
 

       2.认购对象是否为持股平台的说明
 

       经核查,本次股票发行的认购对象中不存在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持股平台。
 

       3.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说明
 

       2015年,公司于有限公司阶段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形。股份公司成立过程中,公司对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规范,相关资金占用方已于股份公司设立前归还了全部款项。关于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公司已于《公开转让说明书》“第四节 公司财务”之“九、关联方、关联方关系及重大关联交易情况”之“(五)、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进行了披露。
 

       股份公司成立时,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的审议权限和表决规则等做出了规定,明确了关联交易的回避制度,可以有效避免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出现。自股份公司成立以来,公司上述议事规则和管理制度得到了有效执行,未再出现未经审议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未出现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经核查,主办券商认为,自股份公司成立以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运行,资金占用情况得到了有效规范。
 

       4.认购对象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情况的说明
 

       本次股票发行中,4名认购对象均已出具书面承诺保证认购公司本次新发行的股份系以自有资金真实出资,不存在通过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协议安排代他人持有随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情形。
 

       经核查,主办券商认为,公司本次股票发行不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
 

       5. 本次股票发行是否存在对赌条款的意见:
 

       经核查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股票发行方案》、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对本次股票发行做出的决议,相关文件中不存在含有对赌性质的内容和条款。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本次股票发行中公司或实际控制人与发行认购对象之间不存在涉及对赌的相关事项。
 

       五、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票发行的结论性意见
 

       (一) 随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后,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符合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票发行的条件。
 

       (二)发行对象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票发行过程中,公司合法规范履行了董事会、股东大会议事程序,执行了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回避制度,发行结果合法有效。
 

       (四)发行人与本次发行对象签署的《股份认购合同》等相关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真实有效,对发行人及发行对象具有法律约束力。
 

       (五)本次股票发行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等规范性要求,优先认购的相关程序及认购结果合法有效。
 

       (六)律师关于股票认购对象及挂牌公司现有股东中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及其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登记备案程序的说明。
 

       (一)发行对象
 

       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共4名,其中3名为在册股东,1名为新增机构投资者。
 

       根据泰豪投资的确认,泰豪投资系由法人股东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泰豪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晟大投资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设立,并非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不存在设立或管理基金的情况。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泰豪投资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不需要按照前述规定办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
 

       (二)公司现有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于2016年10月31日出具的《证券持有人名册》,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东为19名,其中包括自然人股东9名、法人股东4名、合伙企业股东6名。
 

       上述法人股东包括金驰骋(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金驰骋”)、青海坚垒矿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坚垒矿业”)、随锐(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随锐投资”)和致朴投资;有限合伙企业股东包括用友创新投资、共青城锐兴创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下称“共青城锐兴”)、共青城水木清科创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下称“水木清科”)、共青城东方维港创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下称“东方维港”)、共青城天元启迪创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下称“天元启迪”)和北京融通高科资本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下称“融通高科”)。

       经核查,金驰骋由自然人股东舒骋、李思佳以自有资金出资设立,并非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坚垒矿业由自然人股东周丽、邓吉牛、贠项生、谭建新和法人股东湖南天工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设立,并非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随锐投资由自然人股东舒骋、李思佳以自有资金出资设立,并非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共青城锐兴由自然人股东李福兴、吴清花、李德炜以自有资金出资设立,并非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水木清科由自然人股东舒骋、曹芒、高德政以自有资金出资设立,并非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东方维港为公司内部员工和外部顾问的持股平台,由公司内部员工和外部顾问以自有资金出资设立,并非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天元启迪由自然人股东舒骋、舒畅、曹芒、幸文锋和有限合伙股东共青城厚同厚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自有资金出资设立,并非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因此,本所律师认为,金驰骋、坚垒矿业、随锐投资、共青城锐兴、水木清科、东方维港和天元启迪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不需要按照前述规定办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
 

       经律师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融通高科的基金管理人北京融通高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登记编号:P1005532);融通高科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基金编号:S28368)。
 

       经律师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用友创新投资的基金管理人北京用友幸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登记编号:P1000815);用友创新投资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基金编号:SD2152)。
 

       经律师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致朴投资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登记编号:P1030359)。
 

       综上,律师认为,致朴投资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已按照前述规定办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融通高科和用友创新投资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已按照前述规定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
 

       (七)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1.认购对象是否存在持股平台的说明
 

       经核查,参与本次发行的机构投资者致朴投资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用友创新投资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泰豪投资系由三名法人股东以自有资金出资设立,根据泰豪投资的确认,其主营业务为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对象不属于以认购本次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持股平台。
 

       2.认购对象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情况的说明
 
       根据本次发行对象出具的《承诺函》,本所律师认为,发行对象不存在股份代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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