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时间:2016-08-31
证券代码:835990 证券简称:随锐科技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随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随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随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以及非公开等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在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投项目。公司董事会应当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非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决议,任何人无权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八条 公司在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股份登记函之前,不得使用本次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简称“股转系统”)报备。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出现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时,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并及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及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先经相关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负责人审核批准后予以付款,超过公司董事会授权范围的投资需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公司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关联方占用或挪用。
第十五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方可进行投资,并且可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投资产品不得质押。
第十六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用途等;
(二)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三)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方案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募集资金用途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审议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
第十九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建立健全有
关会计记录和原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存放开户行、账号、存放金额、支出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日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审批程序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在披露公司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接受主办券商每年至少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并在挂牌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二十四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随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8月31日
董 事 会
2016 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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